一、指令[de]定义和适用范围
指令是专门发布经济、科研等方面[de]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[de]措施和要求[de]下行公文。1987年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指出:“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[de]措施或要求时用‘指令’。”
指令[de]特点和命令大致相同,它本身也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,要求受文单位必须执行。国家为了统一措施,制定一致性[de]要求,对于经济、科研、事业、企业、社会[de]各方面往往用指令性文件加以统制,表现了行政管理[de]强制性。它是国务院及各地各级政府经常使用[de]文件之一,非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无权使用。
二、指令[de]写法和要求
指令多用于经济、科研、技术方面[de]文件,因此它[de]专业性很强,多使用一定[de]专业性术语和某些专业[de]理论知识。指令[de]起草多数由专业部门撰拟,贯彻主管部门[de]要求与管理精神,再由它[de]上级单位核稿,并以上级机关[de]名义发布,实行对该行业与全局[de]管理。
指令一般由两部分组成。第一部分写明发指令[de]缘由,要简单明了,富有概括性和切中时弊。第二部分是指令[de]内容,要分条履述,写明具体措施。
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[de]指令
(节能指令第二号)
1981年4月15日
目前我国电能一方面供应不足,另一方面又浪费很大,为了加强用电管理,节约用电,提高电能利用率,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[de]需要,特发布如下指令:
—、严格实行定量用电。由各地经济委员会同电力部门和用户[de]主管部门,定期核定单位产品[de]电能消耗定额和用电指标,并监督执行。实行“谁超限谁,超用扣还,节约归己”[de]办法,限制超额用电单位,鼓励节约用电,用于本单位增产。
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在建设前办理用电审批手续,否则不予供电。
二、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。原来使用煤、油、气等一次能源加热[de],除了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批准外,今后一律不得改用电能加热;过去改得不合理[de],要限期改过来,逾期不改[de],停止供电。
三、实行择优供电。优先保证能耗低、质量好、适销对路[de]产品生产用电。对产品电耗超过限额[de]企业要通过整顿、改造,限期降到限额以下,到1982年底仍然降不下来[de],供电部门要限电或加价。各类产品电耗[de]限额是:
合成铵[de]工艺单耗 1600度/吨
电石[de]工艺单耗 3650度/吨
烧碱[de]直流单耗 2450度/吨
电解铝[de]交流单耗 20000度/吨
矽铁(含矽75%)工艺单耗 9500度/吨
电炉钢(冶金行业)工艺单耗 700度/吨
电炉钢(机械行业)工艺单耗 800度/吨
四、调整用电负荷,实行均衡用电。鼓励非连续性生产,避开高峰负荷用电,实行低谷优惠电价。各地经济委员会在平衡用电时,尽量将大企业定期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期。在可以用水电[de]地方,耗电量大[de]铁合金、电炉钢、电解铝、电石、碳化硅、黄磷等,应在丰水期利用水电多安排生产。对于只在丰水季节用电[de]单位,实行优惠电价。
五、节约生活用电。机关、部队、企业事业单位[de]家属宿舍和居民生活用电,要取消包电包费制。根据各地具体条件,制订分年计划,要求在1983年底以前,所有用户都安上电表,按实际用电量交纳电费。在目前电表还不能满足需要[de]情况下,可采取按实际所用电器瓦数收费[de]临时办法解决。
六、更新改造用电设备。机械工业[de]科研、设计和制造部门,要加速研究和制造省能、高效[de]用电设备,更新费能、低效[de]用电设备。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、国家标准总局会同一机部等有关部门,于1982年以前制订出主要用电设备[de]效率标准,颁布实施。
七、由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标准局和电力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现有[de]通风机、鼓风机、离心泵、轴流泵、整流设备、电热设备等通用机具进行一次电能利用效率[de]普查。实际使用效率低于下列规定[de],列入节能计划,分期分批予以更换或改造:
通风机、鼓风机 70%
离心泵、轴流泵 60%
整流设备 90%
电热设备 40%
八、由一机部负责组织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机电产品生产单位,对下列电耗高、效率低[de]老产品最迟在1982年底以前停止生产:
插入式盐熔炉;
未采用远红外加热技术[de]低温电热设备;
未采用无声运行技术[de]一百安培以上[de]交流接触器。
九、合理配置电器设备,消除“大马拉小车”[de]现象。电动机正常使用负载率低于40%,变压器低于30%[de],应由用电单位最迟在1983年底以前予以调整或更换。
十、为了减少无功电耗,对于空载率大于50%[de]中小型电动机和各类弧焊变压器,应由用电单位在1983年底以前全部加装限制空载[de]装置。
十一、在工业分布集中地区,由当地经济委员会按照专业化协作[de]原则,逐步组建热处理、电镀、铸造、制氧中心,提高电能利用效果。
十二、加强电网[de]经济调度。要充分利用水能和高效烧煤机组多发电。逐步解决输变电和发电、无功和有功[de]比例失调问题。加速城市电网[de]改造,保证供电质量。要求电力部门到1985年,全国平均供电线损率在现有基础上降到8.2%到8.5%。
十三、大力挖掘无功潜力。供电和用电部门应当共同采用无功补偿措施,提高功率因数,实现无功电力[de]就地平衡,以及输电、变电、配电网分级平衡。继续执行现行功率因数[de]奖罚制度。
十四、整顿改造农村电网。农村电网[de]供电半径一般不得超过下列规定:
10千伏——15公里
35千伏——40公里
超过上述规定或迂回供电[de],由电力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整顿、改造。新建农电线路,禁止使用铁线。原有[de]铁线,要在1984年以前分期分批改造完成。要求农村供电线路[de]线损率降到12%以下。对危及安全和电能损失严重[de]低压供电线路,由供电部门组织社队进行改造,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。
十五、军队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,可根据本指令节约用电精神,具体制订节电实施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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